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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还原真相的反思
作者:丁吉生   发布时间:2011-09-01 16:11:14


    8月27日中午12点多,南通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石庄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南通汽运集团飞鹤快客公司车牌号为苏F29171的班车,撞倒一名骑三轮车的老人后逃逸,石庄中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还好该公交车统一装备了监控设备,留下的一段监控录像,作为铁证足以证明,殷红彬不是肇事者,而是助人为乐。(央视新闻8月28日报道)

    从彭宇案到许云鹤案再到殷红彬案,人性的善与恶在较量,社会诚信和道德遭到拷问。面对老人受伤,是出手相助,还是袖手旁观?本案中,摔倒老太一口咬定是公交车撞倒了自己。如果不是监控录像还原真相,不仅给助人为乐者造成巨大的伤害,败坏了社会道德风气,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并又将难为我们的警察或法官。应该感谢公交车上的监控设备,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让司机殷红彬脱离了一场有口说不清的诉讼。

    就如之前的彭宇案,在相关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不能提供其他更为详实的证据,南京法官“依常理判断”出发,判决被告承担50%的责任,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一片哗然。天津的许云鹤一审被判赔偿受伤老太10万元,许云鹤同样坚称,自己是停车搀扶翻越护栏而摔倒的老人。在此,我们没有过多的理由指责法官。在没有旁证、双方当事人各持已见,而技术、资料有限的情况下,局外人是很难了解事情的真相。但案件到了法院,法官总要给个说法,一边是年老的伤者,一边是自称做好事的无辜者,有时采取折中的方法也是法院、法官的无奈之举,毕竟法律事实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法官也不可能还原事实真相。

    我们不难发现,此类纠纷发生的真正原因:在趋利避害的影响下,肇事者为了逃脱金钱赔偿义务,可能会编造见义勇为、帮助他人的谎言,从而骗取他人的信任,达到免除自身民事赔偿责任的目的。同理,受害老太及家人也有可能出于功利的目的,为了使自己的伤害有人承担,抛弃做人的最低道德要求,把好人当冤家,做出有违良心的行为。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是誉满全球的礼仪之邦,尊老、敬老、爱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从小,我们接受的教育是看到老人有困难,要毫不犹豫的去帮助,而一再、再而三发生这种事情,是不是侧面告诫我们,在面临老人有困难的时候,要三思而后行,在确定自己没有风险时再做好事。我们的社会究竟是怎么了?

    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人们的道德素质却没有提高,在一味追求物质的吸引下,一些人思想混乱,道德缺失,一切以利益为中心,不但损害了社会风气,也最终必然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道德教育刻不容缓。我们在向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看齐的时候,不仅仅只看到人家物质生活丰富的一面,更要看到西方国家现代文明的一面。况且,老祖宗留给我们的那些做人的基本道德,我们不能抛之脑后,那样的话,我们这个民族是看不到希望的。

    同样,对此类有违道德的行为进行惩处也很有必要。不仅仅只采取道德调整,而且应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对于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行为,如果经查证,是故意推卸责任或故意诬告他人的,除了进行道德的谴责,更多的应该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对其进行经济或者人身方面的处罚,使推脱者或诬告者明白违背良心行事的违法成本。而不是得到事实真相水落石出后,就如同本案的老太太及其家人一样,仅仅一句简单的、言不由衷的道歉就了事,这只会使伤者再次受伤,助人为乐行为越来越少,造成世风日下。



责任编辑: 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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