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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仙女”联手盗窃漂亮衣服被判徒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1-09-01 16:45: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游大庆)   号称“七仙女”的七名美丽的彝族妇女,在河南省汝南县城盗窃时被捕,日前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被判处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日热布木、的日五略木、安阿依、加瓦阿呷、的日五呷、朗机阿牛木、吉克阿基木在汝南县汝宁镇中心大街、古城大道、新华街等街道多家服装商店内盗窃衣物,经评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6685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既当场缴获的被盗衣物、被害人的陈述及书证既被害人衣物领条、七被告人的户籍年龄证明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汝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日热布木、的日五略木、安阿依、加瓦阿呷、的日五呷、朗机阿牛木、吉克阿基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盗窃作案中,被告人的日热布木首先提出犯意,是主犯,其他被告人均按事先分工而共同参与,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属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没受到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的日热布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的日五略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加瓦阿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的日五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吉克阿基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安阿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朗机阿牛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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