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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亏损拒付价款 违反约定官司败诉
发布时间:2011-09-05 11:22: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9月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曾庆云给付原告孟鸿华工程价款6.95万元及逾期利息。
2008年9月,曾庆云承包秀州电站建设施工工程后,得知孟鸿华有一帮从事路桥建筑的农民工朋友,便肯请其承包秀州电站隧洞施工工程。同年12月,双方签订了《隧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孟鸿华组织人员完成秀州电站650米隧洞的施工工程,工期至2010年1月31日止;施工人员工资由孟鸿华从该工程价款中支付,隧洞工程所需的爆破等材料由曾庆云提供,同时,还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给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孟鸿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期间,因遇复杂的地壳结构,经协商曾庆云口头同意适当延长工期。2010年4月,隧洞施工工程完工,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5.5万元,除已支付的18.55万元,尚欠孟鸿华工程款6.95万元,双方均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 曾庆云辩称,孟鸿华承包的隧洞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其所消耗的爆破材料比预算多出近一倍,且延长的三个月工期,恰逢爆破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我电站建设施工工程亏损。超出预算的支出应在其工程价款中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孟鸿华与被告曾庆云签订的《隧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因未知情况的变化,经协商,曾庆云同意延长工期,是对合同这一条款的变更,也属有效。按合同约定,施工中的爆破材料由被告提供,实际使用超出预算,责任不在原告;延长工期期间爆破材料价格的上涨,是市场因素所致,也于原告无关。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价款,有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清单为证,足以认定。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欠款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当支持。被告以原告承包的隧洞工程多消耗了爆破材料,以及工期延长期间材料价格的上涨,导致其建设工程亏损为由,要求在原告的工程价款中扣除超出预算的支出,既没有依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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