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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刑事处罚是否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作者:谭国军    发布时间:2011-09-07 10:18:03


    【案情】

    2011年4月22日中午12时40分许,被告人饶某、熊某伙同袁某(不满14周岁)窜至某某中学附近,由袁某提议挟持过路学生,后袁某、熊某将被害人吴某挟至马路边上殴打,袁某持刀朝吴某身上乱砍,并问吴某要钱,饶某用脚踢了吴某一脚,后未抢到钱三人将吴某放走。经鉴定,吴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饶某、熊某各赔偿了被害人吴某人民币5000元,而袁某则分文未赔。

    【分歧】

    对于本案中袁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袁某未承担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袁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袁某作案时未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对其不予刑事处罚,但其民事赔偿责任是否也连带免除呢?不然,《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袁某未满14周岁,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相关理论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由于袁某、饶某、熊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害人吴某的身体遭受损害,侵权人袁某、饶某、熊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该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故应当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袁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袁某的民事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故本案袁某亦应赔偿被害人吴某的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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