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南德)
2011年9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许奇与被告熊红离婚;婚生男孩(2009年12月生)由原告许奇直接抚养,被告熊红支付抚养费10000元。
2008年8月份,许琦与熊红网上相识,自由恋爱,2009年3月10日经登记结婚,同年12月11日生育一儿子。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难以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关系逐渐产生隔阂,加之被告产后患有妇科等疾病,双方又因治疗等问题发生纠葛,经当地村小组、村委会多次协调而未果,自2010年2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此后小孩一直随许琦及其家人生活。故许琦诉诸法院,要求与熊红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扎实,婚后又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是:婚后彼此性格不合,沟通不畅,不能相互体谅,以致夫妻不睦。尤其是被告产后患有妇科等项疾病,双方又因治疗和小孩等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已无和好的可能,庭审中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男孩自原、被告分居生活后一直随原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小孩宜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妥。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且小孩又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其抚育费的数额较多,故此被告应承担小孩的部分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