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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谎报年龄登记 未达婚龄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1-09-08 10:13: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陆慧妹 林荣先)   为了达到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竟然谎报年龄。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平孟人民法庭就审结了该起无效婚姻纠纷。

    翟霍(1989年10月08日出生)与被告万祥(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2005年自由恋爱后订立了婚约,接着按照农村的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因未达到结婚年龄领取不了结婚证,翟霍与万祥商量后遂决定谎报年龄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1日二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一女。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深入接触和了解,导致了婚后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万祥为此不辞而别一人外出务工至今,翟霍认为双方已无法维持婚姻关系,于是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并将双方所生育孩子判归己抚养。

    那坡县人民法院平孟人民法庭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翟霍、万祥办理结婚登记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而谎报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应予以解除;至于子女抚养问题,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即所生育子女由翟霍抚养,万祥每个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应准许。法庭遂依法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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