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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法院首例醉驾案被告人获拘役4个月
发布时间:2011-09-08 14:28: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鸿强) 近日,由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长央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长央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件“醉驾案”。 5月12日零时15分许,被告人杨长央与朋友在KTV喝完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万福隆超市门口往步行街德克士方向行驶。当行至步行街停车场时,杨长央所驾驶的摩托车与停车场入口的栏杆相撞,造成栏杆损坏。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民警将杨长央带到沙县医院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经检测,杨长央血液酒精含量为2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杨长央已赔偿因栏杆损坏产生的损失人民币600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长央无驾驶资格却在城区街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长央犯罪后果较轻,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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