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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情待客劝酒致人中毒由谁担责
作者:彭洋 陈国华   发布时间:2011-09-09 10:38:34


    [案情]张某(男)在上海一公司当经理,某日,张某多见不见的同窗好友陈某(女)和老公刘某一同来上海旅游。陈某在一商场与张某邂逅,两人见面后感慨万千,追忆往事,晚上张某便在高级酒店设宴款待陈某和刘某。酒过三巡,张、陈、刘均有醉意。刘某说酒量有限,自己不能再喝了。但张某非常盛情地说:“你是我老同学的老公,今天不能让老同学扫兴,要喝个痛快,一醉方休。”刘某见张某这样说,盛情难却,只好继续喝酒。席间,刘某突然晕倒在地,张、陈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重度酒精中毒,花费医疗费2000元。刘某出院后,觉得自己委屈,即找到张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张某则说:“我好意请你吃饭,怎么要我承担医疗费?是你自己身体不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没有伤害刘某的故意,张某无过错,不应承担刘某的医疗费,应由刘某自负。理由是张某好意宴客,在用餐时,多劝客人饮酒是传统习俗。刘某因醉酒中毒致伤与张某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造成刘某的伤害完全是自己没有把握好分寸,自身身体不行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盛情待客,虽劝刘某超量喝酒,但对造成刘某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刘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造成自己中毒受伤,刘某也不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由张某承担40%的医疗费,由刘某自负60%的医疗费比较合理。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宴请待客时,都喜欢劝酒。有的人是希望让别人多喝,看别人出洋相,特别是对酒量比自己小的女性更是百般“刁难”,逼其就范;有的人是为了真心待客,惟恐怠慢了客人,怕客人说自己小气,所以舍命陪君子;还有的完全是为了赌酒、斗酒等等。 一旦发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谁承担责任?那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逼酒的故意。对第一、三种情况,一般应认定具有逼酒的故意,即当事人明知对方酒量不行,而希望其发生醉酒(即酒精中毒),或者对其发生醉酒采取放任的态度,对此,当事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对第二种情况,一般应认定没有逼酒的故意,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民事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是比较合理合法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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