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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状告儿媳排除妨害 法院判决分家析产
发布时间:2011-09-13 10:23: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林青)
近日,云南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案。
今年1月原告杨松祥身患心管疾病,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加重,2月14日到昆明住院治疗做心血管支架手术,后期还需要做心脏搭桥手术,为支付高昂手术费,原告杨松祥、余林珍两夫妇只好出卖房产。就在此时,原告杨松祥的儿媳郭金惠认为原告出卖的房产有自己和女儿的份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夫妇一纸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郭郭金惠夫妇排除妨害。法院受理后,郭金惠夫妇又向法院提出反诉,除主张自己的份额外,要求原告夫妇承担债务5.5万元。 审理前,承办法官多次走访原、被告 ,才知道原告夫妇的儿子1999年与被告结婚,次年郭金惠生下一女孩杨思思,2005年原告之子因贩毒被判出死刑,后被告郭金惠2009年与酉某再婚并居住在争议的房产上,郭金惠夫妇还对居住的房间进行了装修,支付了相关费用,由于家庭关系特殊,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在诸位亲友的参与下起草了一份家庭协议,但因种种原因,两原告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对当事人进行走访下来,承办法官对该案不主张多角度进行调解,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争议的房产进行了归顺并做出了判决,在郭金惠嫁到杨家前就存在的房产归原告杨松祥夫妇所有;郭金惠嫁进杨家后购置的房产,根据装修情况,原、被告及杨思思进行份额分割;后承办法官又考虑到日后的新纠纷,还在判决中注明,如原、被告今后建新房应在西北边的第五排柱子的墨心线为准各自留出15公分的滴水位,同时又考虑到方便原、被告的生产生活,把属于原告的厨房判归被告,由被告郭金惠一次性补偿原告杨松祥夫妇人民币6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承担的5.5万元的债务,经审查属于原郭金惠夫妇自己借的债务,故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宣判之日,原、被告分别向承办法官表示不会上诉,该案正在履行中。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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