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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车为名试车 乘人不备将车开跑如何定性
作者:彭洋 陈国华 李秋丽   发布时间:2011-09-13 11:24:30


    【案情】2010年11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想找个卖摩托车的店以买车的名义,在试车时趁老板不注意把车开跑。张某某来到王某的摩托车经销店看车,看中了一辆红色“巴山”牌三轮摩托车(价值5460元)就和王某搞价并要求试车,王某就坐在车后边让张某某试车。试了一会儿张某某称车把太紧,王某修理后又试。因王某坐在车上没有机会开车跑,张某某又说车把太松了,在王某下车准备试车时,张某某趁机加油门跑了。跑了两三公里到了一个村子时车没油了,张某某就推着走。这时摩托车店的两名伙计追来问怎么回事,张某某说试车时没油了,并掏出身上仅有的十元钱让追来的一个伙计去买来油。加过油后,一个伙计骑自带的摩托车先走了,另一个伙计坐在三轮摩托车上。张某某开车走了一会儿就对坐在车上的伙计说车上坡上不去,让其下来推车。等伙计一下车,张某某再次加油门顺公路跑了。又跑了几公里,王某与其他人骑摩托车追来喊叫张某某停车,张某某撞击拦截的摩托车(未造成车损人伤后果)拒不停车。在追赶过程中张某某开的车没油了,弃车逃跑,后被当场抓获。

    【分歧】本案定性方面,认为系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的都有,意见不一。

    【评析】笔者认为张某某构成抢劫罪未遂,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试车时以车把松为由,欺骗王某下车修理后,趁机加油跑掉,以及后来被追到后又以上坡上不去为由欺骗摩托店里的伙计下车推车然后趁机加油门逃跑,上述两个行为虽然表面看起来都是被害人因被骗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此自愿非彼自愿,因为店主王某或者店里的伙计,均是出于把摩托车交给张某某试骑为目的的自愿,并非是处分摩托车的所有权,因此上述两个行为均是以诈骗为手段的盗窃行为。

    其次,张某在盗窃后,又对追赶拦截的王某等人的摩托车进行撞击的行为,符合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盗窃罪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胁迫相威胁。因此,张某某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了。

    最后,张某某虽然撞击拦截的摩托车但未造成车损人伤后果。后来,在追赶过程中张某某开的车没油了,弃车逃跑,被当场抓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抢劫罪中,行为人只要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危害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而结合案情不难看出,张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未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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