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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诉夫离婚 缺少证据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1-09-14 09:26: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林青)   妻子诉称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性格差异,最终夫妻感情破裂,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2011年8月30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不准原告赵迎春和被告杨家品离婚。

    原告赵迎春和被告杨家品于1986年认识并自由恋爱,1988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9年6月生育一男孩,现就读于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由于原、被告年龄的差距及双方性格差异,加之被告生病不能承担更多家庭事务,导致双方为家庭琐事吵闹的情况时有发生, 2011年7月15日,原告赵迎春以婚前缺乏了解致婚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好工作及家庭关系,加强感情沟通,夫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虽然原告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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