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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三少年专抢中小学生自行车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9-15 16:19: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吴艺明)
三少年伙同他人,专抢中小学生自行车。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朱某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焕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3日至24日间,被告人黄某辉、朱某猛、张某焕伙同廖某(不满14周岁)、肖某、“雷某”(均另案处理)时分时合窜至中山市南头镇,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抢劫中、小学生自行车共计16辆(均未能核价)后骑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销赃。破案后,赃物均未缴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11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辉、朱某猛伙同廖某、肖某窜至南头镇南桂园围堤处抢得被害人谭某安喜得成牌自行车1辆、被害人梁某勤的捷安踏牌自行车1辆。同年11月1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伙同他人至南头镇某学校后门处抢劫被害人余某辉的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被害人黄某文的自行车、何某文的新三木牌自行车1辆、被害人何某俊的喜得盛牌自行车1辆。同年11月1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黄某辉、朱某猛等人窜至南头镇北帝村抢劫被害人吴某东的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随后,被告人黄某辉、朱某猛、张某焕又在潮源路附近一菜地边小路上抢劫被害人卢某杰的自行车1辆。同年11月1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黄某辉、张某焕伙同他人窜至南头镇庙南路与升平南路交界处抢劫被害人彭某的自行车1辆。2011年11月26日下午1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头镇同乐路将被告人朱某猛、张某焕抓获;当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焕协助公安机关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将被告人黄某辉抓获归案。 中山市第二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辉、朱某猛、张某焕无视国家法律,交叉结伙,以胁迫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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