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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红杏出墙 丈夫离婚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15 16:35: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海清)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汪连生(男)诉被告贺兰香(女)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汪连生与被告贺兰香离婚;被告贺兰香的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贺兰香赔偿原告汪连生精神损失费5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原告汪连生与被告贺兰香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1个月后,被告单独外出务工,于2010年农历春节前回家。2010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分别前往广东务工,双方在务工期间仅靠电话联系。后被告单独回家,不久结识了在邻县铁路复线工地工作的丁某并与之同居,直至2011年1月21日被原告父亲及其他亲戚发现。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临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且被告婚后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汪连生要求与被告贺兰香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数额过高,法院根据原告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为500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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