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狄艳丽(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朝勇欠款6万元,利息15560元,合计75560元,被告赵吉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狄艳丽与被告赵吉才原系夫妻。2010年7月29日狄艳丽与赵吉才办理了离婚登记。但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狄某某以合伙经营沙场需要资金,分六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其中46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后原告王朝勇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借故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狄艳丽、赵吉才偿还欠款本息。被告狄艳丽对欠款事实无异议。被告赵吉才称,虽然此款系其与狄艳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但其本人不清楚借款的用途,狄艳丽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不同意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狄艳丽向原告王朝勇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王朝勇要求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赵吉才称狄艳丽借款不知情,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狄艳丽借款系投资沙场用于盈利,数额较大,被告狄艳丽与被告赵吉才离婚协议虽然约定了还款方式,但有逃避债务之嫌,故对被告赵吉才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因此,做出如上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