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蒋建强)
因好友与他人在餐馆就餐时争夺椅子引发矛盾,为讲哥们义气不惜拿起啤酒瓶砸向他人头部造成伤害,把自己送进了牢房;但是在案发后能积极筹款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受害方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处罚。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邹小胜缓刑1年,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费用7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晚,被告人邹小胜与朋友徐某在新干县某餐馆就餐,期间徐某上厕所离座。随后,受害人林某来到该餐馆就餐,以为旁桌没人就座,搬走了徐某就座的椅子。当徐某回来时,见椅子被林某搬走,两人为争夺该椅子发生争执。被告人邹小胜自认为朋友遭到了奚落,平时就讲“哥们”义气的他,借着酒意顺手拿起一支空啤酒瓶砸向林某头部。经鉴定,林某的伤势为轻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邹小胜及其亲属诚恳地认识到过错,积极筹款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表示要登门赔礼道歉。被害人对被告人邹小胜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小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在案发后,被告人邹小胜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邹小胜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邹小胜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