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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重庆市人大代表王能等11人涉黑案公开宣判
作者:赵甫 尚博    发布时间:2011-09-17 12:13:49


    2011年9月13日,重庆五中院对重庆市朝天门市场联托运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第三届原人大代表王能等11人涉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对王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被告人王同庆、夏德军等10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995年5月,被告人王能注册成立重庆市朝天门联托运输有限公司,1997年开始,该公司经营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至重庆朝天门交易市场的货运业务,为非法控制该运输线路,王能以联托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王晓山(另案处理)、王同庆等人,采取威胁、殴打等暴力方式强迫布匹经营户在联托公司托运货物,非法聚敛财物1000余万元。

    王能将聚敛的财物部分用于支付组织成员的日常开销等,部分用于注册成立西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其它经济实体,以获取更大经济利益。上述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渐形成以王能为组织、领导者,以王同庆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张娅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行业内给经营户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一定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重庆五中院根据各被告人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重庆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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