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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用生产队出卖土方被判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1-09-19 11:18: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进)
生产队集体土地已被征用,但征用的土地尚没有开发,生产队就将土方出卖给他人,赚取土方出让费。日前,广西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生产队无权出卖土方,生产队签订的出卖土方协议无效。
2009年3月26日,钦州港区佛子坳村二队将属于本队集体所有的高岭一带的土方出让给韦华挖土施工,双方签订《土地出让挖土协议》,韦华对生产队补偿青苗费、土方款等各种费用12万元。次日,韦华便开始挖土施工,然而,到了2009年5月4日,钦州市泰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向钦州港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享有使用权的高岭一带的场地进行平整外运土方,随后钦州港区管委会停止了韦华挖土方施工行为。原来,早在2007年9月30日,钦州市泰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取得高岭一带山岭土地使用权,并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后,韦华和生产队协商,希望生产队返还他所付的12万元,但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2010年11月,韦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出卖土方协议无效,并要求生产队返还12万元。 庭审中,生产队承认高岭的土地已被征用的事实,但认为补偿费等费用尚未到位,生产队集体仍有权使用该山岭并可以出让挖土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挖土协议》标的物高岭一带山岭土地使用权已于2007年9月30日被钦州市泰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被告钦州港区佛子坳村二队将高岭一带的挖土施工发包给原告韦华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该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无效协议。遂判决双方签订的出卖土方协议无效,生产队应返还原告12万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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