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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他人房屋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11-09-20 09:36: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林青)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判令被告封维春恢复原告龙陵地方公路管理段摆达道班房屋的原状。

    原告建盖摆达道班住房的宅基地属碧寨乡摆达村摆达一组所有,房屋于1986年建盖,建房时段长亲自与摆达一组组长及封维彩等相关人员协商达成协议,补偿封维彩100元的费用,1993年11月5日道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围墙外与张顺美地相接,南至正房滴水接张顺美地,西至正房后滴水与公路相接,北至厢房后滴水与小路相接。1986年11月封维彩去世,其妻出嫁,三岁半的女儿封萍果由封维彩的胞兄封维春抚养生活,其承包的田、地、山林均由封维春管理使用。2004年道班迁往青树街,封维春知道后,多次找龙陵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解决未果,2010年8月8日,被告封维春通知公路段的工作人员三天后拆除此房屋,否则,被告自行拆除,三天后公路段没有反应,被告就将该道班房屋拆除了。 事发后原告曾向碧寨公安派出所报了案,向碧寨乡土地所、司法所、摆达村委会要求解决均未果,因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摆达道班房屋的原状并在龙陵电视台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道班房是合法建盖的,是公路段的所有权,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认为原告侵占了摆达一组封萍果承包地的合法权益,应当采用合理、合法的方法或者请求有关部门给予解决,不能通过自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进行解决,此行为造成的结果,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恢复封萍果承包地原状并归还封萍果承包管理的请求,因原、被告各自都有合法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合法有效的权利,人民法院不能确权,被告应向有确权资格的有关部门申请确权,因此,此确权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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