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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首例酒驾案宣判 拘役一月缓刑二月
发布时间:2011-09-21 16:42: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自茹 吕清莹)   9月20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云春危险驾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云春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是自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正式实施以来,湖南省石门县第一例“酒驾入刑”案。

    被告人李云春,男,46岁,湖南省慈利县人。2011年5月26日中午12时许,李云春陪朋友张某到慈利县另一朋友杨某家玩,午餐期间,三人共饮了一瓶500ml装的德山大曲白酒。下午4点多钟,李云春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持有机动车行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自购未转户的轻型普通货运汽车,沿省道S304线送张某到石门县新关镇七松村路段公交车停靠点。16时43分,当李云春驾车到达该停靠点时,被正在此处巡逻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楚江中队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即要求其停车受检。经当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被测试人李云春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186.1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尔后,执勤民警带李云春于17时23分到石门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并于当日送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结论为:李云春血液中的乙醇呈阳性,含量为125.8mg/100ml。李云春经两种方式检测的血液酒精含量远远超过了国家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醉酒驾车临界值80mg/100ml的标准,为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云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云春驾车尚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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