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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间借贷实例中分析举证责任的分担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1-09-22 13:30:23


    案例:

    小张和小赵是朋友关系,小张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遂向小赵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自借款之日起一年内,小张将借款还清。小张在收到小赵的借款时写下了一张收条。小张借到钱后,度过了资金困难期,却没有如期偿还借款。小赵多次催讨,小张却否认向小赵借钱的事实。该案争议焦点在:小张是否向小赵借钱的事实以及如果借了钱是否已经偿还的事实。

    分析:

    该案例中,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借款是否存在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民事纠纷案件来说,原告为求得胜诉,就需为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下面笔者简要分析这起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债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在债务期限届满或其他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请求权,则应当证明两方面: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2、该债务的还款日期已届满或者证明债务未到期时,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偿还或者以行为表示不偿还该债务。证明债务的证据一般表现为:借条或者欠条、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明确债务内容的手机短信;明确债务关系的影音证据;能证明债务存在的证人证言等。因此,本案中,小赵可以提交小张收到借款的收条作为证明小张向其借款的证据。对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和借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债务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债务确实存在,但还款日期并未届满时债务人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的确切还款日期;债务确实存在,还款日期已届满,但债务人有抗辩理由的,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不还款的理由;债务不存在的,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债务的非真实性;债务确实存在,但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则债务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成立,这属于自认。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证据规定》规定了自认的原则,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法院在审查这类案件的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特别是手机短信和影音证据等电子证据的辨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也规定:调查人员可以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在处理、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加强本系统电脑及网络的安全性,积极防止电脑病毒和非法入侵;(2)制定本系统的电脑使用制度,做好电子文档及电子往来文件的备份、整理等工作;(3)对于重要的电子往来文件,应及时要求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留存,必要时可以将其内容和原始数据书面打印并证明等等。

    2、关于债务时效证据的审查,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必须审查债务时效问题。当债务人对债务存在表示认可,且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那么则应当认定该债务。至于债务人对时效的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审查金融等机构的催款通知书时,应当以到达主义为标准认定。即债权人必须证明其邮寄送达的是催收通知,并且该催收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应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综上所述,只要出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就需要依据举证责任做出裁判,将由此而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判归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因此,为保证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当事人双方应该做好充分的举证准备工作,对举证责任承担问题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合同纠纷中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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