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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解除同居关系又反悔 诉至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9-22 14:08: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万彦 陈新)
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协议,后又反悔起诉到法院。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杜新花要求变更抚养权及分割财产的请求。
原告杜新花与被告刘大海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按农村风俗办了结婚酒。2003年生育一男孩,双方同居期间购买房屋一套。同居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于2010年自愿协商签订了一份《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进行了约定,但对子女抚养双方未进行协商。2011年8月原告杜新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刘庸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解除婚约,并签订协议书,对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进行了分割,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杜新花要求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问题,因小孩自小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并由被告父母照料,且小孩愿意跟随被告生活,故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对小孩成长更为有利,对此诉请亦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杜新花要求抚养非婚生小孩刘庸及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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