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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病情加剧起索赔被驳是为何
作者:李媛洁   发布时间:2011-09-23 08:41:11


    不久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某镇某村委会的农民王临在接受镇卫生院的剖腹探视术后,病情突然加剧,导致身体及精神受到创伤,一气之下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合计81420元,同时原告表示放弃精神抚慰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镇卫生院辩称,由于原告病情较复杂,卫生院术前告知了原告亲属关于病人的病情,并取得亲属的同意,原告住院并为其实施了剖腹探视手术。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尽到了告知义务及作出相应的医学上的处理。原告病情加剧要求转院,被告也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原告诉讼请求中认为手术造成了相应的手术后果,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对原告进行诊断符合相应的医疗诊程,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操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伤情经钦州市某鉴定中心鉴定,没有构成伤残,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亦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赔偿法律的规定,被告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而过错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有损害结果;有损害行为;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原告无法举证证实被告的医疗行为同时具备四个侵权构成要件,要求被告赔偿依法无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临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一、在本案中,医院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认为医院为原告施行剖腹探视术后没有切除阑尾,导致原告病情加剧,故由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因为医院按照病人的病情取得家属的同意,住院并进行了剖腹探视手术,因原告病情复杂而邀请外院专家会诊,医院的诊疗已符合相关医学规范手术,且手术中尽到了告知义务及进行医学上的处理,由患者选择治疗方案。因此经相关部门鉴定,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没有过错,故医院不构成侵权。所谓的合理告知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受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在医疗损害赔偿类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是根据什么认定的?

    所谓医疗事故,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 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是指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如果说,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则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三)行为的违法性。这里所指的是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行为违法。(四)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五)主观上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存在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这里所说的过失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这是构成医疗事故的五个基本要件,否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民事责任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就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必须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即推定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而且这种过错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三、那么医疗损害赔偿的赔偿依据和应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办理,而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意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

    法理提示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目前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

    (作者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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