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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瘾君子为筹毒资10天行窃12起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23 11:07: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华东)   四男子因没钱吸食毒品,10天12次入室盗窃现金和香烟、电脑、电视机共计26815元。9月22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贵、汤显华、章继红、蒋成建有期徒刑7年、6年半、5年、4年,各并处罚金2000元、16000元、12000元、10000元。同时对收购赃物的被告人王昌元、邹先军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各并处罚金16000元。

    被告人胡贵、汤显华、章继红、蒋成建均系80后的瘾君子。被告人王昌元、邹先军系从事香烟、电脑、电视机的销售经营者。2011年4月13日至4月22日,为筹集毒资,胡贵、汤显华、章继红、蒋成建趁白天和深夜无人之际,四人身带撬棍,先后窜至梁平县袁驿镇、碧山镇、竹山镇等地,采用撬门、爬树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12起,盗得现金1280元和香烟、电脑、电视机等物,共计价值26815元。并把盗得的香烟、电脑、电视机低价销售给被告人王昌元、邹先军,获赃款16000余元,已全用于吸食毒品。被告人王昌元、邹先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香烟、电脑为筹毒资10天行窃12起。得现金1280元和香烟、电脑、电视机先后4次收购销售,犯罪金额16000元。

    梁平法院认为,被告人胡贵、汤显华、章继红、蒋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昌元、邹先军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掩饰、隐瞒并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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