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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棚户区改造中房屋产权纠纷的思考
作者:王铁成 周广昌 李子臣   发布时间:2011-09-26 15:39:36


    随着林区棚户区的改造,林区百姓居住条件应该说是个翻天覆地的大变化,这是党中央重大的惠民政策,也是林区政府部门的工作中心,基层司法所在棚户区改造中就是要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积极为百姓作好拆迁工作中的思想转化工作,帮助解决法律方面的困难,及时发现和预防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抓住矛盾纠纷的苗头,超前作好工作,一段时间来,我们就局部房屋拆迁中出现的房屋买卖带有规律性的矛盾倾向总结如下。

    案例1:金山屯区张某,在20年前因为借了自己姐姐的钱6000元,因为还不起账,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张某决定用自己的36平方米的砖木私产住房顶账,都是自己家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没有借据等文字手续,现在,张某的孩子向法院起诉,以房屋没有过户,自己的父亲没有借钱为由,要求在棚户区拆迁中得到的楼房归自己。

    案例2:金山屯区朱某,2006年买了宋某的砖木结构私产住房,当时朱某在外地打工,就委托自己的父亲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双方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也交付了房照,但是朱某到现在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宋某以自己不知道情况,是自己的父亲私自决定卖的,其买卖协议没有效力,向法院起诉索要已经卖掉的房屋。

    原因分析

    表面上看,两起纠纷都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也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纠纷,双方也都有自己的法律依据,案件本身并没有什么可以研究的,但是,在现阶段棚户区改造的时候出现,并且案件发生率有升高的倾向,这就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如果不能及时的预防和做好超前解决这一矛盾纠纷,不但会引发多年来林区二手房交易存在的隐患,更重要的是将要影响我们伊春林区有史以来的棚户区的改造。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一是利益驱动。多年来,林区生活水平较低,工资收入和发达地区相比较少,百姓的居住环境和房屋较差,加上外出人员打工的多,闲置的住房多,几千元钱就能买一户房子,房子不值钱是事实,因此,有很多外出打工的住户,长期不在家,住房没有人看护,加上伊春地区冬季时间长,气温低需要烧火取暖,费用大。这样情况下,很多人就把房子卖掉,在形势不变的情况下回来再买一个住房就是较好的选择。因此就草草的将自己的住房卖掉,因为房价较低,买卖手续大都存在法律方面的欠缺。棚户区改造开始后,房屋价格明显上升,同样面积的住房价格相差上万元,因此某些把自己房子卖掉的人感觉自己卖赔了,想要借助法律,通过买卖手续不健全,毁约等手段来找回自己的利益。二是某些人员道德水平降低,在金钱面前,违背良心,不顾及诚实守信的美德,丝毫没有一点道德的约束。三是有些知法懂法人员在回答法律咨询时缺乏责任心,无形中推波助澜,没有让咨询的人员明白法律中的细微之处,引起了纠纷的念头,应该说是责任心的问题。

    解决办法

    1、司法所人员在这一矛盾纠纷中要耐心作好法律方面的咨询,讲明白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内涵,其它部门,尤其是法律专业部门的一些人员在回答这样的法律问题时要讲清楚,讲到位,把所有权的转移和合同的生效以及善意取得的法律应用和证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都应该说清楚,最大限度的把法律问题说明白,打消某些人的错误念头,化解矛盾在萌芽中。应该说,单独一个部门很难作好这一工作,“三调联动”是个好方法,司法所在这方面有独特的功能作用,处在司法行政工作的前沿,无偿的为辖区百姓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在第一时间掌握纠纷情况,因此能不能把矛盾在萌芽之处化解掉解决好,司法所肩上的担子相当重。

    2、司法所人员在工作中要重点学习实际中的、经常应用的法律,尤其是《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吃透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在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中,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要依法解决纠纷,既要讲清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也要作好纠纷中的思想工作,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案结事了。

    3、加强法律宣传的覆盖面,及时的向拆迁的居民和有可能拆迁的人通过法律大集,法律咨询台,法律讲座等方式宣传法律,提高百姓在房屋买卖中手续不正规,不健全的错误做法,规避交易风险。

    对两起案件的思考

    矛盾有主次之分,工作有轻重缓急,作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身处司法行政工作的最前沿,直接面对百姓,应该首先发现、知道他们想什么,思想的动向是什么,及时的发现和归纳总结不同时期特殊阶段出现的新矛盾,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有超前性,才能工作中得心应手,水到渠成 。在这两起案件中,不难看出,普法工作的道路还很漫长,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我们的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相差距离还很大,和谐社会的建立不是法律的本身能够完成的,更需要全社会的齐心协力。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发挥法律的规范性,引导行政部门和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任重道远 。本文不能全面概括棚户区改造中房屋买卖方面的矛盾纠纷的主流,可能有失偏颇,相信能够给我们司法行政工作起到点滴提示作用。           

    (王铁成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周广昌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司法局) 

    (李子臣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司法局金山司法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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