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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债唆使好友伤人 法院判决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27 09:20: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勖强)
因追债与债务人发生口角,便唆使好友出手伤人。9月22日,经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李成标、李振东同意赔偿原告张其才经济损失共2300元。
2009年,被告李成标借给原告张其才人民币5万元,约定一年内归还。到期后,张其才仅归还3万元,剩余2万元经多次追索一直拖欠未还。2011年7月的一天,李成标邀好友李振东再次找到张其才要求还款,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双方不欢而散。事后,李成标心有不甘,遂叫李振东帮忙为其出气,7月23日,李振东趁张其才不备将其打伤,经检验,张其才构成轻微伤乙级,共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25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成标追债未采取正当途径行使权利,而是唆使好友李振东致伤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成标、李振东同意赔偿原告张其才赔偿款2300元,从原告张其才所欠债款中扣减。在法官的敦促下,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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