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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作者:陈孝军   发布时间:2011-09-27 14:32:50


    【案情】

    2006年9月1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刘某现金二十万元元。2011年8月10日,原告刘某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二十万元元。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该款是在2006年之前其妻向原告陆续所借。2006年9月10日,由被告出具给原告一张总的欠条。原告从来没有向其催讨过,本案诉讼时效已过。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张某欠原告刘某借款未还,应承担归还所欠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诉讼时效应从原告刘某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欠条所载明的借款无明确还款时间,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被告张某承认原告刘某未向其进行催讨,也即原告刘某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故本案诉讼时效未过。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起诉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未定还款日期的债务从何时起算履行期限,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欠条是基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有经济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或者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但债务人没有能力或拒不及时给付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而形成。此时债权人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则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本案中该欠款是被告张某之妻在2006年之前陆续向原告所借,2006年9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总的欠条。从2006年9月10日起,原告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原告应从1997年2月5日起2年内主张权利。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起诉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

    其次,债务人出具的欠条与借条两者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不同的。借款合同成立时债务人写下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写下借条的日期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之日,此时没有任何一方权利受到侵犯,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给予对方宽限期的,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即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对在一方履行合同后另一方因无款可付或拒不及时给付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此时权利人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则诉讼时效起算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起诉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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