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邹训标)
丈夫的精子成活力及密度不正常,导致不能生育,妻子诉请离婚。9月23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准予原告胡冬花与被告肖五根离婚。
原告胡冬花与被告肖五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双方在吉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到一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之后,因原告一直未怀孕,双方于2010年3月至南昌市人民医院第二附属医院检查。经检查,被告肖五根的精子成活力及密度不正常,不能生育。2010年9月,原告和被告从广东回家准备做人工受精,但因双方自身无钱,且被告家又不出钱,导致双方为此争吵。之后,双方各自又去广东打工,2010年农历12月,双方回到家过年。在农历大年三十前一天,双方再次因生育问题发生争吵,致使原告只能在其娘家过春节。此后,原、被告再无任何联系,一直分居生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且因生育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冷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尤其是在2010年农历年底,双方因生育问题再次发生争吵后,原、被告分开生活至今,双方彼此互不联系与来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