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只因自己的手机坏了,就萌发抢他人的手机来用,一念之差便触犯了刑律。9月2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被告人张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罗建、张淦在县郊工业园区的电子厂内散步时,被告人罗建因手机坏了,见厂区304宿舍内有灯遂萌发抢手机用的想法,并将这一意图告诉一起散步的被告人张淦,张爽快的就答应了,二被告人遂进入304寝室后,被告人张淦顺手拿起房内的一根空心铁管,被告人罗建强行将被害人曾某拉到宿舍顶楼,二被告人采取殴打、搜身等方式将被害人曾某裤袋中的一部大显牌手机抢走。案发后,二被告人怕被害人报警,遂委托他人将该手机归还了被害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75元,被害人曾某伤势为轻微伤丙级。案发后被告人罗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建、张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微伤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退赃,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罗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淦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淦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