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傅正辉)
婚约期间女方患有精神病,为了达到顺利结婚的目的竟对男方隐瞒。婚后男方发现后向法院提出离婚。9月27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王峰与被告李群离婚;原告王峰给予被告李群经济帮助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经原告姨妈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双方各自在外打工,相处了解的时间较少。2006年9月8日,被告因突发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4天,至2006年11月1日出院。被告住院治疗的费用是其父母支付的,原告也不知晓。2007年2月13日,原、被告到吉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原告在成亲当天怀疑被告患有精神病,被告婚后在原告家住了几天就回娘家。2008年至2009年间,原、被告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很少,被告只在春节期间会在原告家住几天。2010年10月间,原告从广东辞工回家,被告过了二十多天后从娘家回到原告家中,只住了一晚又回娘家,原告发现被告的患有精神病,证实了原告的怀疑。为此,原告以被告隐瞒其婚前患有精神病骗取原告结婚,婚后两人在一起没有生活几天,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要求解除双方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庭审中,被告表示其精神病未治愈,原告要离婚则要给予其经济帮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相处时间少,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被告婚前突发精神病住院治疗未告知原告。原、被告婚后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很少,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在2010年10月间发现被告患有精神病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从结婚至今未有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现患病仍未治愈,离婚后生活有一定困难,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