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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监管不履职 玩忽职守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1-10-09 09:35: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向华)   身为林业管理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却对他人砍伐林木不予监管。10月8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温颜玲、谢亨松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11月,个体木材商贩黄晓容以琴江镇沙段村半径小组12位林农的名义,向石城县琴江镇林业管理工作站申请办理沙段村桃子窝山场150m³林木采伐许可证,石城县琴江镇林业管理工作站指派被告人谢亨松制作了《抚育间伐作业设计书》,改计划书规定的采伐方式为间伐、采伐强度为18.3%。同年11月15日,石城县林业局依法向黄小荣核发了该伐区150m³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方式为间伐,采伐期限为2007年11月15日至12月25日。之后作为该伐区作业设计人员的被告人谢亨松未按规定到伐区现场向负责采伐人员介绍伐区四址、面积、采伐方式、蓄积、出材量和伐区清理要求,也未按规定由设计、施工双方签订拨交合同。作为该伐区林政监管组长的被告人温颜玲未按规定组织伐区监管人员、伐区设计员、采伐人员到现场进行伐区拨交,在采伐中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检查职责,从未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两被告人的不作为导致采伐人员违反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取皆伐方式超数量采伐林木,共滥发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77.254m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颜玲、谢亨松系在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两被告人在从事林政监管公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林木大面积滥伐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两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一贯表现较好,无再犯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综上,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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