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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偷装租用塔吊致一死两伤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09 13:33: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妍)   被告江苏宇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李则天口头租用原告刘先军的塔吊,双方约定待安装调试完毕后签订合同。后被告违章进行塔吊基础施工,李则天未对塔吊基础进行检查即组织安装塔吊,导致塔吊崩塌,并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刘先军64200元残值塔吊,赔偿塔吊损失35800元外加原告塔吊租金损失,按每天180元计算;同时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4900元均由被告承担。

    2010年12月,被告通过李则天租用原告的塔吊,并口头约定塔吊进场费3000元、安装费3000元、申报费800元、租金每天180元,并约定由刘先军收取进场费、租金,由李则天收取安装费,李则天在与被告协商过程中,向被告披露塔吊所有人为原告刘先军。2010年12月2日,在塔吊基础施工中,被告在基槽以及钢筋安装均未报验情况下,擅自浇筑混凝土,监理公司因此向其下发通知,要求进行整改。2010年12月7日,在发包单位、监理、施工单位三方检查中,监理向被告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塔吊未经验收禁止安装使用。同日,李则天在未对塔吊基础进行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组织3名塔吊安装工违章操作安装塔吊,导致塔吊倒塌并造成人员伤亡。2011年4月25日,泗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塔吊倒塌事故,作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宇翔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塔吊安装负责人李则天负领导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塔吊运送到被告的施工工地后,原告已按约将塔吊交付被告,此时塔吊在被告控制下,在安装使用过程中被告应当妥善保管塔吊,但塔吊因被告施工的底座基础不牢,以及违规安装导致倒塌造成损坏,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租赁合同的效力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合同以外的民事主体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结合塔吊的资产评估报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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