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起进)
因家中无人看管小孩,帮工人便将原告带至其帮工的被告家中,岂料原告却被被告家中饲养的公鸡啄伤。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欧阳罕泉赔偿原告欧阳彩娥24488.49元。
2010年4月,被告的楼房粉刷需要请人搭架,便找到原告的父亲欧阳雨泉要求其帮忙。欧阳雨泉因家中无人看管小孩,便带着原告去被告家搭房外粉刷钢管架。到了第三天上午,原告在被告客厅里被被告家中饲养的公鸡啄伤了右眼,被告当即叫来本村的乡村医生来诊治,并用药治疗4天。同年7月份,原告受伤的眼睛发炎充血,便前往鄱阳县古县渡中心医院门诊治疗,之后因原告受伤的眼睛并未好转,便辗转于各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522.22元。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随其父亲一起到被告家中,但被被告饲养的公鸡啄伤右眼眼眶处后致伤残。被告是公鸡饲养人,应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告被啄伤后未能及时得到很好的治疗和护理,两个多月后发生感染,右眼内发炎,以致致残,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欧阳雨泉对原告的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因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