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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一男子私购枪支用来看守工地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0-11 10:45: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剑松 王子康)
近日,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峰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王峰系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农机厂下岗职工,2011年1月间,王峰在元谋县飞机场以200元人民币从两个陌生四川人手里购得一支自制枪支。2011年1月13日,王峰携带该枪到大姚县金碧镇白鹤村委会的工地上作看守工地之用。2011年1月26日,王峰驾驶自己的微型车携带枪支与同乡准备回元谋老家过年,在途中被经过大姚县仓街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峰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自制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王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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