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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1696名执行联络员活跃在乡村社区
——河南省焦作中院大力推行执行联络员制度依靠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题 作者:刘建章 赵歆 发布时间:2011-10-11 11:04:24
今年以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拓展工作思路,加强制度创新,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大力推行执行联络员制度,在全市每个行政村或街道社区,设立一名联络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为切实有效地解决执行难,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一个新渠道。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共聘任执行联络员1696名,活跃在乡镇、村落、社区、厂矿,协助执结各类案件200多起,有效解决了部分执行难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8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对此作出了重要批示。 一、立足实际,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 2006年,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以来,虽然为破解执行难,自上而下都出台了很多措施,特别是在动员全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题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很多长效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制约机制等,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困扰法院执行的难题——被执行人下落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执行案件大量集中在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大量的执行案件又集中在乡村和街道社区,这些案件“两难”问题尤为突出。为解决这一难题,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焦作两级法院依托乡和街道社区基层组织,从顾全大局,热心公益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调处纠纷能力的人员中,物色人选,帮助法院维护执行现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协助做执行和解工作,收到了很好成效。为使这种做法制度化,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该院提出了设立执行联络员的思路,即在每个行政村或街道社区设立一名联络员,协助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从去年3月份开始,该院在沁阳市法院进行了试点,执行联络员基本上从各乡镇、办事处、村委负责人、民调干部中选任,共初步选任了385名联络员。人员确定后,由沁阳市法院集中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并发放了业务书籍资料,使执行联络员初步掌握了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助执行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等。从去年3月份到今年2月份,沁阳市法院执结的案件中,执行联络员参与协助的28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17起,促成执行和解7件,根据执行干警的反映,以前到某个村里去执行案件,往往比较盲目,申请人提供不出有效的线索,被执行人在哪、有无可供执行财产都不清楚,去10次可能9次都落空,有了执行联络员的协助,采取执行行动时准确性大大增强。在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后,该院进一步坚定了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的信心,及时将这一思路向市委政法委进行专题汇报,政法委领导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市中院尽快拿出可行性的方案,由市委政法委召集各县市区政法委、基层法院、联动单位共同参与,形成新的、具有焦作特色的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二、建章立制,争取支持,大力推广执行联络员制度 执行联络员制度是一项涉及全局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在创立执行联络员之初,该院就向市委政法委作了两次专题汇报,得到了肯定和支持。按照市委政法委的指示,该院在认真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制定出台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联络员的设立原则、人员的选任、联络员的权利义务和经费保障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该制度被中共焦作市委政法委予以转发,并于今年3月召开了由各县市区政法委书记、副书记和各基层法院院长、执行局局长参加的全市执行工作会议,在全市对执行联络员制度进行了推广。4月份,全省法院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动员会召开后,该院立即向市委政法委作了汇报,政法委原振喜书记非常重视,并指示要利用专项活动,尽快健全执行联络员网络,要求各县市区政法委要立即会同当地法院,共同推行执行联络员制度,做好联络员选任、培训工作。 为使执行联络员真正发挥作用,该院严格规定了执行联络员的选任条件,明确要求执行联络员一般从乡(镇)、街道办事处综治委工作人员和村(街)委负责人中产生,也可由人民调解员或有一定威望的志愿者担任。选任执行联络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顾全大局,热心公益事业;2、遵守宪法和法律;3、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4、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调处纠纷能力;5、在当地有一定威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心健康。 在市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首先由各村、居委会推荐,各乡(镇)、办事处综治办提名,最后由政法委和法院共同审查决定。各执行联动单位也分别设立了一名联络员,负责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最终全市法院确定了1696名执行联络员,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市各个村、街道社区的联络员网络。人员确定后,焦作中院确立了执行联络员制度的运行模式,即在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一个执行联络员小组,由综治办和基层人民法院共同管理。由各基层法院向执行联络员颁发聘书,并举办执行业务专项培训,发放法律知识书籍,提高协助执行的能力和素质。在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执行联络员工作在我市形成了“党委领导、法院主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依靠群众”的解决执行难的格局。 三、积极参与,发挥作用,执行联络员制度取得初步成效 执行联络员制度是依靠群众力量解决执行难的新方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措施,是执行联动机制的延伸。执行联络员通过四种作用的发挥,有力协助法院执行工作。 一是发挥法制宣传员的作用。执行联络员来自乡村社区,与基层联系最紧密,由他们在群众中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比执行人员宣传更容易让群众产生亲切感,更容易让群众接受。 二是发挥思想教导员的作用。在采取拘留、搜查等执行强制措施时,往往会引起被执行人、家属或者当地村民群众的对抗,处理不好甚至会引发暴力抗法事件,执行联络员到场,能及时做好思想疏导化解工作。 三是发挥信息传递员的作用。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执行联络员会向法院执行干警详细介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具体居住位置等信息,他们已经成为执行干警们的千里眼、顺风耳。不少法院将一些长期外出躲避执行的人名单印发给执行联络员,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线索,能及时将信息传递到法院,使法院在执行时掌握主动权。 四是发挥现场疏导员的作用。在对一些相对较大案件执行时,不仅需要实施执行行为,还要维护执行现场、疏导围观群众、预防执行冲突等等,而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人力不足。借助执行联络员的人缘、地缘优势,由执行联络员协助维持执行秩序、疏导群众情绪,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执行联络员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凸显出来一些问题,如联络员的法律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参与执行的积极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执行联络员制度,更好地发挥执行联络员作用,更加有力破解执行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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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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