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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销陪客人饮酒过量致死 责任谁担
作者:盛奎伟 发布时间:2011-10-11 15:42:58
【案情】
李华系某酒店所雇佣的服务员,该酒店在给服务员开会时称:服务员工资实行底薪800元加促销酒提成的方式,促销一瓶白酒可以提成4元,一瓶啤酒可以提成5角。后李华为了促销陪客人一同饮酒,因李华饮酒过量,途中李华感觉身体不适,遂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对李华因促销酒而死亡的行为,酒店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华系完全行为能力人,陪酒也不是酒店的强制性行为,故酒店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李华与酒店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酒店为了获取更多的列润,于是便制定激励措施,实行促销酒提成的方式。李华为了赚取更多的工资才陪客人喝酒,李某的这种做法同时也为酒店赚取了利润,酒店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对服务员的此种行为持放任态度,并且实际上也获得了利益,所以酒店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认定服务员陪酒促销的行为与酒楼之间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同时,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李华来说,应明知陪酒饮酒过量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李华为了赚钱而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亦具有过错,故可以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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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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