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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显成效 逃逸被告自动履行
发布时间:2011-10-12 15:35: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琛)   10月10日,被申请人刘细牙在外出半年多之后主动来到法院交纳了执行款,并对执行法官说:“在这段时间,通过法院的法制宣传,通过执行法官通过亲属转述给我的话,我知道了法律,也懂得了法律;明白了法律的强制性,所以知道自己是躲不掉的;而且也深刻了解到只有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才能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2010年元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刘细牙驾驶一辆赣C/02798六胎农用运输车装载樟树蔸运至江西省上高县翰堂乡钊田高湖自然村口路段时,与当事人李国道驾驶的两轮助力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国道、助力摩托车后乘人员柴学辉受伤及助力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刘细牙驾车逃离现场。2010年1月15日,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认定,认为刘细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国道、柴学辉不负事故责任。后李国道起诉至法院,经法院缺席判决: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79608.4元,由刘细牙承担,扣除其已支付的27000元,尚应赔偿52608.4元。

    判决生效后,李国道向法院申请执行。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发现被执行人刘细牙从交通肇事始即离家外出,且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刘细牙家属打听刘细牙下落未果,给执行带来很大困难。后执行法官结合上高县人民法院开展的如火如荼的法制宣传活动,多次找到刘细牙家属做思想工作,送法上门,以典型案例为介向其解析法律,并详细解释刘细牙一案的判决依据,告知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做通被申请人刘细牙家属的工作,而后刘细牙家属主动承担起说服刘细牙的重担,并最终取得明显成效,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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