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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法院五项措施规范制度建设确保案件质量
发布时间:2011-10-14 16:20: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源)   今年以来,山东省东明法院坚持把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作为加强案件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努力目标,通过制定实施《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健全案件质量管理和监督的各项机制,有效促进了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建立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建立对重大疑难案件审查为中心的监督机制;以审管办为主体,建立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中心的监督机制;以审监庭为主体,建立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中心的监督机制;以审判业务庭为主体,建立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为中心的监督机制;以纪检部门为主体,建立以查处违法办案和实行错案追究为中心的监督机制;以政治处为主体,建立以岗位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督机制。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管理机构。建立以审判委员会为统一监督管理主体、审管办为核查主体、各业务庭为自查主体、监察室为监督主体的案件质量评查管理机构。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落实到人,在审管办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核查人员;各业务庭庭长是本庭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由书记员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制定案件质量评查细则。明确案件质量检查范围,对改判、发回重审和被投诉的“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全面评查和监管。明确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采取审管办核查和业务庭自查相结合的措施,案件承办人对发、改案件逐案写出分析报告。经审管办与审监庭核查认为是错案的,报送主管院长审核,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核查和自查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细化了案件质量评查在办案程序、实体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监督评查内容和标准。

    建立案件质量责任认定制度。根据案件质量情况,依照最高法院“两个办法”的规定,对故意违法审判、经监察室调查情况属实的,认定为错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案件审判中因承办人责任心不强、审判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的差错,认定为有质量问题,由政治处依照干部考核的规定处理。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制度。审管办每月将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情况、核查和自查的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等进行统计。对全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且将案件质量列入个人绩效考核的指标。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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