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院长论坛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应坚持“五个注重”
作者: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郭保振   发布时间:2011-10-17 14:38:33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更加全面、正确、有效地学习和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民法院实施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重大的政治责任,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在法律实施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做到“五个注重”。

    一、注重严格依法办案,着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也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主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都要狠抓审判质效,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既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又有效平衡各方面利益,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和精品案,确保经得起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检验,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一是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的犯罪行为;要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工作根本要求,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增强刑罚惩治力和法律威慑力,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二是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经济发展中各类敏感事件、热点事件、群体事件的特点,妥善处理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要调解、化解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等“三化”协调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各类矛盾;要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投资兴业环境。三是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监督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要统筹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关系,更加注重社会建设,为“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要坚持维护与监督并重,大力推行协调和解,对涉及城市房屋拆迁、民生保障、企业改革等敏感性案件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依法妥善予以解决,使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群众情绪得到及时理顺。四是要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时刻把维护民生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解决好弱势群体的需求;要以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鲜明的政治责任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真正做到司法为了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推进涉诉信访个案的真正解决,使信访量切实降下来,努力实现涉诉信访工作的根本转变。

    二、注重为大局服务,着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永恒不变的工作主题,只有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有生命力,才能不断取得发展。因此,各级法院党组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转变被动、中立的司法观念,自觉主动地将法院工作置于大局工作中去谋划和推动,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做好涉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各类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明确司法政策导向,突出人权保障和民生保障,更加积极主动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日前,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家已经把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全省法院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这个大局开展工作。一是要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深入开展“打黑除恶”和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司法理念,扎实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为中原经济区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二是要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开展工作。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依法公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维护稳定、公平的投资环境;妥善审理好涉及经济结构调整、城乡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案件,保障和服务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加大调解力度,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工作原则,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加强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会法庭调解之间的衔接配合,着力构建大调解格局,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不断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的新路子,妥善化解各类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实现“官”民关系和谐,为中原经济区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三是要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开展工作。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等活动,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审理好涉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和土地、环保、矿产资源等事关经济发展案件,坚持有利于企业破解难题、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持和保障企业生产链、资金链有序运转等原则,依法慎重处理涉及企业发展的各类案件,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因发展方式转变引发的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办案中的薄弱环节,下大力气从源头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为中原经济区建设营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注重践行司法为民,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为人民司法是党的宗旨和司法人民性的根本要求。人民司法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只有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始终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人民法院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群众满意度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别干警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缺乏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工作冷横硬推,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因此,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 ,努力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求、必有所为,民有所忧、必有所谋,想民所想、急民所急,切实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做到司法护民、便民、利民;必须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工作,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展巡回审判活动,深入田间地头、企业社区办案,充分利用“假日法庭”办案,以最方便群众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把加强调解作为化解矛盾、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树立调解是更高层次审判的理念,增强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用人民群众最容易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必须妥善处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成效。

    四、注重公正廉洁司法,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官队伍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灵魂,法律体系的实施效果与法官队伍的廉洁程度有着直接关系。司法不廉,法律体系将会止步不前;司法不廉,势必难以有效维护党在群众中的形象,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难以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各级法院要把司法廉洁作为关系法院生死存亡的大事常抓不懈,通过建立教育、监督、预防、打击的综合防治手段来逐步消除司法腐败行为。必须加强对法官的思想教育,筑牢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必须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管理,坚决及时将不合格人员清除出法官队伍;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预防、监督、查处和惩治,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保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必须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通过加强教育树立法官廉洁自律意识,通过加强监督依法约束法官职业行为,通过严打司法腐败消除极个别法官的侥幸心理,通过领导表率作用来树立整个法官队伍的廉洁风气,通过干部选拔制度和奖励制度改革,建立起廉者受益、不廉者受罚的公平体制。

    五、注重改进司法作风,着力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特殊,这里既是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的场所之一,还是社会公众和媒体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法院的任何一项举措,任何一个判决,任何一名法官的一言一行,都会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进而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党的工作的信任和评价。骄横、冷漠、懈怠、私情、贪腐这五种不良风气,正是当前少数法官、也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作风不端最为突出的几种表现形式,虽然所占比例很小,但杀伤力却是巨大的,它严重伤害了群众感情,严重破坏了自身形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迅速、彻底地予以整治和清除。目前全省法院系统开展的“除骄横、除冷漠、除懈怠、除私情、除贪腐”专项活动,就是要求全体法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五种不良风气的严重危害性,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活动对于全省法院加强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推进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开展专项活动作为解决我省法院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的有力抓手,作为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改善人民法院在群众心目中形象的有利契机,作为巩固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作为贯彻落实卢展工书记“用领导方式转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把风气搞正、把工作做实”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铁下心肠,硬起手腕,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根除五种不良风气,通过作风的转变带动领导方式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和发展方式转变,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法律实施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涵盖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