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为赔偿伤人又妨公务 数罪并罚获刑两年半
发布时间:2011-10-18 09:00: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董吉)
被告人操接邦因与被害人熊十斤的妻子岑细花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岑细花叫娘家人将操接邦打伤,双方为了赔偿损失一事几经调解未果。于是为了得到赔偿,操接邦纠集他人将被害人打伤,并阻拦公安干警执行公务。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和妨害公务案件。
1999年9月13日,被告人操接邦纠集本村村民20余人手持木棍到鄱阳县金盘岭镇,当众使用暴力将正在上班的被害人熊十斤抓到操家村的家中,期间被告人等人将熊十斤打伤,并迫使被害人答应赔偿其5000元。 此时,派出所民警在金盘岭乡政府干部的陪同下,驱车来到操家村解救熊十斤,经多方工作,操接邦同意释放熊十斤。午饭之后,派出所民警将被害人带上车欲离开操家村时,操接邦等人闻讯前来阻拦、追打民警,并再次将被害人带至其家中,直至被害人同事送来5300元,才将被害人释放。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重伤乙级,民警吴东保伤情为轻伤乙级。 事后,被告人操接邦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金盘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分别赔偿熊十斤、吴东保医药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2000元和1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操接邦纠集多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重伤乙级,并强行阻拦公安人员的解救,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均属共同犯罪。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操接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