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订婚仪式怎能代替婚姻登记,同居后分手,2万元彩礼被判返还。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张风返还给二原告彩礼2万元。
二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张风与该案的第三人系母女关系。原告李某与本案第三人经人介绍相识,欲确立缔结婚姻关系。在2009年11月2日举行的订婚仪式上,第一原告李某当众将2万元彩礼交给了被告张风。第二原告李某与第三人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双方举办婚礼同居三个月后,二人分手。现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而被告张风主张是原告对其子及第三人的婚前赠与,并已在婚礼前后全部花销。
法院认为,原告的两个证人是婚约介绍人,对事情的前后比较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张风收受彩礼后,第二原告与第三人并未办理登记结婚,同居三个月分手,没有达到结婚目的,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维护,故有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