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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车祸案中法官如何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
作者:高聚 李永居   发布时间:2011-10-20 13:33:48


    案情:2011年5月1日19时10分,一辆蓝色农用三轮车沿江苏省泗洪县祖半线由东向西行驶至0千米+100米,撞倒行人孙某(  生死不明),蓝色农用三轮车逃逸(至今未查获),接着刘某驾驶苏A5K136小型轿车沿祖半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又碾压到孙某,刘某驾车当即逃逸,后被查获。该事故造成孙某当场死亡。另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认定各方责任,只是说明了无证据证明孙某在事故中有过错行为。死者近亲属王某等5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二被告刘某及平安财保公司泗洪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万元。

    评析:离奇的车祸,不明的责任,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此时法官应当在公正原则的指导下,充分理解交强险法律精神,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恰当分配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从而保证案件裁判能够实现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此案中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足额承担11万元赔偿责任,余款7万元按刘某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既能充分发挥交强险的救济功能,又能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符合交强险救济受害人的法律精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一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条中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即是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足额赔偿?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数额是否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的事故责任成正相关关系?在本案中,因为前车逃逸难以查获,如果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比例与刘某的责任比例相同,那么受害人近亲属将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弱化了交强险的救济功能。因此,本案后车参保的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足额承担11万赔偿责任,既能充分地救济受害人,又发挥了交强险的救济功能,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救济受害人的法律精神。

    2、能够较好地实现具体案件中的实体公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说明了无证据证明行人孙某在事故中有过错行为,应推定孙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前车撞倒行人孙某的事实已经公安机关确认。既然无证据证明死者孙某有过错,那么该事故责任应由农用三轮车驾驶员和刘某承担。而在该起事故中,前车对事故的发生作用明显较大,因此,法官应当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前车驾驶员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即70%、刘某负次要责任即30%为宜,这样能够较好地实现本案中实体公正。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足额承担11万元赔偿责任,刘某赔偿余款7万元的30﹪即2.1万元的赔偿责任,既能充分发挥交强险的救济功能,又能合理地分配各方责任,从而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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