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再婚后因琐事争吵 缺乏宽容夫妻分手
发布时间:2011-10-25 09:36: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燕)   2011年10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邵金贵与被告徐细香离婚。

    法院查明,原告邵金贵与被告徐细香于2003年初经人介绍谈婚,同年5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原告邵金贵带着一双儿女到被告徐细香家生活。2007年10月份,因为双方的小孩和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原告邵金贵与被告徐细香发生争吵,原告邵金贵带着自己的孩子离开了家,被告徐细香多次去接原告邵金贵回家未果,两人开始分居。原告邵金贵于2009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徐细香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原告邵金贵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徐细香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邵金贵与被告徐细香双方虽属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均属再婚,且均带有自己的小孩在一起共同生活,家庭矛盾与纠纷的经常发生严重影响到夫妻感情,而双方又缺乏相互宽容、理解与沟通,长期的分居进一步恶化了关系。特别是在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缺乏真诚的沟通,继续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邵金贵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