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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了解对方就“闪婚” 提出赔偿无据被驳
发布时间:2011-10-27 10:26: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王根生)
仅凭婚介所的介绍就闪电式的举办婚礼。事后反悔,提出返还彩礼和赔偿损失,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被驳回。10月25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宗要求被告杨莲、杨昌返还彩礼1万元,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7日,原告李宗与被告杨莲经玫瑰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并通过电话恋爱。12月10日,被告杨莲提出要原告去她家提亲。12月13日,原告到被告家提亲,双方就结婚彩礼等事项作了约定。同日,杨莲一同来到原告家,与原告开始同居生活,并按农村的习俗举办了婚礼。此后,双方因生活锁事相处不很融洽,被告杨莲于2011年3月2日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告知原告其已怀孕,要去办理结婚证。对此,原告对被告表现冷淡,且以被告未及时与其办理结婚证而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不予承认。2011年4月6日,双方经吉水县妇联调解未果,同月11日,被告杨莲到吉安丽人医院进行了引产术,双方关系恶化。为此,原告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其彩礼一万元,赔偿其举办婚礼损失一万元。 审理中,原告未提供给付二被告彩礼的直接证据,也没有提供其损失的相关证据,对原告的诉请二被告不予认可。因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无法达成调解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宗与被告杨莲经玫瑰婚介所介绍相识相恋,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怀上了孩子,后来双方因未处理好同居生活关系,导致关系恶化,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现原告以被告杨莲与其前夫未办离婚证而未及时与其办理结婚证,骗取其彩礼一万元,为举办婚礼造成损失一万元,共计人民币二万元整要被告给付,原告这一主张未向法院提供其给付二被告彩礼和损失的直接证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本案二被告收受其彩礼和相关损失的事实,其证据效力不足。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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