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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开发区法院探索建立禁止令执行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1-10-27 16:34: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源)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监管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为保证禁止令的正确适用和有效执行,确保执行效果,确保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效果,山东省菏泽开发区法院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不断加强与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配合沟通,齐心协力加强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在工作中探索建立了禁止令执行告知制度,主要是参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在办理缓刑等非监禁刑执行手续的同时,向罪犯及有关机构同时送达禁止令执行告知书,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日前,在审理的一起酒后妨害公务的刑事案件中,开发区法院发出了自己的首例禁止令。这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在酒后妨害公务,对出警公安民警辱骂、撕打,阻挠民警执行公务,并致四民警轻微伤。法院适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法院同时发出的禁止令中,分别禁止两被告人饮酒六个月、三个月。

    宣判后,两被告人后悔不已,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表示饮酒误事,以后再也不敢酗酒了。但对所判禁止令的规定不是很明白,在判决生效后,接到执行通知书和禁止令执行告知书,两人恍然大悟,高兴地说,这下终于明白了,自己在服刑期间该如何执行禁止令,受到什么机构的监督等事项都一清二楚了,法官们真是细心负责,要不然,不知道什么时候触犯了禁止令,缓刑再被撤销,那才让自己更加后悔了。

    在禁止令执行告知书中,开发区法院明确告知罪犯禁止令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禁止令执行期间的行为要求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同时该告知书一式六份,由罪犯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除送达罪犯一份外,还将该告知书抄送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检察机关各一份,并留卷存档一份,确保了法院与其他有关机关的信息共享,强化了协调配合,加大了监督力度,同时也避免了当事人的不知所措,提升了执行效果。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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