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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隐瞒精神病史 丈夫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11-01 14:53: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婚后第5天便精神病发作,原告王涛以被告钟艳梅隐瞒精神病史为由起诉离婚。今天,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2010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在上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的第5天,被告精神恍惚,情绪无常,家人将其送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混合发作类精神分裂症”。原告诉称,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精神病复发,由此导致家庭无法正常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支付她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款、生活安置费等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较差,草率登记结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再继续维持,对双方及家庭均无益处,因此同意原告的请求。因被告身患精神性病症,正在后期治疗中,生活上存在一定困难,对此原告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婚后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财产补偿及经济帮助款2万余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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