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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乙肝能否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作者:李瑶   发布时间:2011-11-02 16:25:04


    【案情】黄某是某食品公司车间的操作工。2000年10月被该公司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根据工龄长短享受医疗期,本企业工龄不满3年的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2001年12月,公司组织职工到医院进行体检,黄某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公司认为黄某患有肝炎,具有传染性,因而决定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收回解除合同的决定,并报销他的医疗费。

    【争议】劳动者被查出患有乙肝,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存在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卫生部门明文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黄某患有肝炎,属于传染性疾病,已不适宜做现在的工作,未免引起严重的后果,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虽然患有肝炎,但并不是没有治愈的可能性,职工黄某在合同期内,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根据工龄长短享受医疗期,本企业工龄不满3年的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据此,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给予职工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企业以“黄某患传染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企业与黄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标志着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的变更、解除、终止要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束。即企业要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非但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医疗期内黄某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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