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自杀未遂送医院救治路遇车祸责任谁担
作者:阚常绢   发布时间:2011-11-03 11:29:29


    【案情】

    2010年9月的一个下午,结束了一天田间劳动的村民们陆续回到家中准备晚饭,就在此时,赵某听到隔壁张某家传来一阵凄厉的哭声,他赶忙丢下手中的活向张家跑去。一进门就看见张某口吐白沫倒在地上,手中还拿着只剩小半瓶的“百草枯”农药瓶,妻子王某扑在他身上大哭。救人要紧,赵某赶忙叫来家人帮忙将张某抬上自家的三轮摩托车中,搭着王某向县城方向急驶。

    正当三轮摩托车快到医院时,一辆黑色轿车为躲避一辆大货车突然偏离正常车道向三轮摩托车撞来,赵某、王某均不同程度受伤,而喝了农药的张某全身皮肤多处擦伤,手部、背部和腿部多处淤血,属于轻微伤。

    交警经过勘查现场,最终认定肇事司机石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王某不承担责任。

    张某被送经医院后,由于先服农药后遇车祸,给救治工作带来了难度,而“百草枯”中毒是目前治疗最困难的农药中毒,死亡率很高。虽然医生尽力抢救,然而王某的病情却不断加重,于两天后不治身亡。医院诊断书载明:张某系除草剂“百草枯”中毒;外伤皮肤擦伤。

    【分歧】

    自杀未遂又遇车祸责任谁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之死系因喝“百草枯”中毒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虽然事发时他有轻微的损伤,但并非致使损伤,因此石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喝了农药,但被轿车撞伤是事实,而这正是导致张某加速死亡的重要原因,所以石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只是造成张某的轻微伤,并非致命损伤,张某的死亡与车祸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石某在出事后没有对被害人作出任何经济补偿,这与情与理都说不过去,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石某应适当给予原告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是我国民法的重要价值取向,我国审判实践中也不乏此种事例,合理适度的民事补偿责任,可以改变过去严刑峻法给我们造成的法律冷酷无情的印象。本案中张某的直接死亡原因是由于服“百草枯”农药中毒而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加之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之死系因车祸延误治疗所致,所以石某不应承担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张某的轻微伤又确实是因车祸所致,石某作为车主,应适当补偿原告经济损失,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也警示了那些交通肇事者,可谓法律效果与社果效果的“双赢”。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