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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伽师县法院庭前调解调出和谐
发布时间:2011-11-04 15:12:53


     光明网讯   10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法官赵杨、陈录园和人民陪审员夏木西路买海提在法院第四法庭现场开庭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孜某与被告艾某以及喀什市某运输公司、伽师县某保险公司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孜某与艾某也握手言和,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庭前,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人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1年2月7日,被告艾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搭载原告孜某与另外三名乘客,从伽师县县城驶往古勒鲁克乡。在行驶至伽师县和夏瓦提乡11村1组柏油路段时,因雨雪天气且艾某违规超车、超速行驶,其驾驶的出租车和前方对面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中型客车相撞,致出租车上四名乘客受伤,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伽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艾某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中型客车司机李某及出租车上乘车人孜某、阿某、米某、依某不负事故任何责任。

    原告孜某于2011年2月7日至2011年2月18日在喀什地区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被诊断为“宫内孕36周死胎剖宫产术后、胎盘早剥、DIC、脑外伤、右肾积水、腰椎椎体横突骨折、失血性贫血(重度)”,“急诊行剖宫产手术终止妊娠”,共花费医疗费25617.95元。经法院委托,2011年9月5日新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案发后,虽经交通警察部门、派出所、社区调解委员会等多次调解,但双方赔付差距较大,且态度强硬,根本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孜某便将艾某及喀什市某运输公司、伽师县某保险公司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艾某及喀什市某运输公司、伽师县某保险公司给付医疗及其它费用61510.95元。

    法院受理后,赵杨、陈录园和人民陪审员夏木西路买海提本着“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次与当事人双方摆事实、讲道理,但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要求理赔和给付数额差距较大,且均不肯退让半步,强烈要求开庭审理。10月27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孜某诉艾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庭前,法官赵杨、陈录园和人民陪审员夏木西路买海提再次耐心细致地从法律、人情、邻里关系等多种角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亲情般的温暖进行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法官们的真情感动了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当场握手言和,艾某也当场承诺付给孜某赔偿金8423.95元,其余赔偿金53087元由伽师县某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被告喀什市某运输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近年来,伽师县人民法院以“司法调解和谐理念”为目标,不断完善诉讼调解机制,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多角度、多层面地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既满足了群众的诉求,减轻了群众的诉累,又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人民司法的关怀和温暖,为解决民事纠纷全面提速打下基础,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今年以来,在庭前达成调解或撤诉 的案件达183件,无一返回、无一上访现象发生,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效的提高了审判效率,及时将矛盾化解在了基层,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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