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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黄良昌等19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犯获刑20年
作者:余冬冬   发布时间:2011-11-04 16:13:43


    11月2日下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黄良昌等19名被告人涉黑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等8项罪名,判处黄良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60万元,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6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赃款585万元发还给受害人;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予以追缴、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黄良昌在重庆市武隆县以共同发放高利贷等方式逐渐纠集了被告人夏光强、罗兵等人,并通过统一提供食宿、发放工资等方式,先后纠集、网罗了一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被告人黄良昌为首的组织领导者,夏光强、罗兵为骨干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袁顺龙、冉雪洪等13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多次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另查明,被告人黄良昌与余海波(另案处理)在注册成立重庆宇昌海实业有限公司时,虚假注册2000万元资金。

    南川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黄良昌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高利贷的非法金融服务,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轻伤;非法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24小时以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实施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及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外的犯罪。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黄良昌、罗兵等8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来源: 重庆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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