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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事故身亡 父母起诉妻子分割死亡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1-11-07 16:25: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简晶晶)   死者陈会民生前在福建省盛辉公司从事驾驶工作,一次驾驶过程中遭意外交通事故死亡,盛辉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赔偿款370000元,由陈会民父母取走60000元,其余310000元由陈会民妻子领取存储在银行,后陈会民父母起诉要求对死亡赔偿款进行平均分割。近日该案已由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

    陈会民系原告陈牛妹、涂水娥之子、被告李文华之夫,在福建省盛辉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0年12月20日陈会民驾驶货车行至广东陆丰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会民死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与福建盛辉公司达成协议,由盛辉公司一次性赔偿因陈会民死亡造成的各项费用累计370000元。其中原告领取了赔偿款60000元,余款由被告领取后存储。现原告要求对被告领取陈会民死亡赔偿款310000元分割140000元给原告,并对分割给陈寅的赔偿款由原、被告共同监管。另查明:死者陈会民与被告李文华的婚生小孩取名陈寅,男,2003年6月29日生,现随被告一起生活,陈寅抚养费:11年×5019元/年÷2=27684元;安葬陈会民各种费用共计21836元,已由原告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获得陈会民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直系亲属,而非死者,故陈会民的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既然不是遗产就不能按份平均分割。因此,对原告要对陈会民死亡赔偿金按份平均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死者陈会民的儿子陈寅年纪尚小,在分配该赔偿金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实际支付的丧葬费和小孩抚养费。至于被告提出建房时所欠债务偿还问题,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属于受害人的直系亲属,因此,不能以死者生前所欠债务为由扣除部分赔偿金。对于原告提出对分给小孩陈寅的赔偿金应由原、被告共同监管,没有法律依据,而被告作为陈寅的监护人,理应由被告来监管。法院遂依法判决:陈会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70000元,扣除丧葬费用21836元、陈寅抚养费27684元,尚余320480元。依法分割给陈寅110480,分割给陈牛妹、涂水娥140000元,分割给李文华70000元;陈牛妹、涂水娥共同分得的140000元加上已支付的丧葬费用21836元,合计161836元,减去已领取的60000元,李文华尚应支付101836元给陈牛妹、涂水娥;陈寅分割所得110480元加上抚养费27684元,共计138164元由李文华监管。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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